2019年初,浙江奥康鞋业公司发现,被告魅力电子公司在“融e购”(http://mall.icbc.com.cn//)平台,以“奥康集团”、“奥康家纺”等名义销售商品。涉案侵权产品为被告南通奥康公司生产。
奥康鞋业公司认为,魅力电子和南通奥康公司在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康”文字,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据此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魅力电子公司辩称
被告魅力电子公司的经营系经过被告南通奥康公司的授权。
被告南通奥康公司在江苏南通一直从事家纺产品的生产,不知道还有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的“奥康”品牌,为此没有核实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
被告南通奥康公司辩称
涉及本案公证购买的被告魅力电子公司的产品不是来自于被告南通奥康公司,对其具体进货渠道不清楚。
被告南通奥康公司与原告经营范围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虽然核准注册在第24类,但其没有生产和经营床上用品,故我公司未对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品牌宣传书、荣誉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可见“奥康”品牌在国内鞋类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系第3384623号“奥康”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第5951165号“奥康”文字商标、“5951070”号“奥康”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魅力电子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中售卖的产品名称、产品展示图片等突出使用“奥康”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对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被告南通奥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oukk奥康家纺”文字、在相关微信公众号、相关网站中的商品介绍中突出使用“奥康家纺”、“奥康”字样。侵害了原告浙江奥康鞋业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南通奥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被告南通魅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奥康集团的前身是永嘉奥林鞋厂,于1988年开办,在1992年底,其产值达到1280万,并成功注册了奥康商标,也被评为温州市第一批知名品牌。此后,奥康集团一路飙升,于1999年成为了全国民营百强企业,成为众所周知的皮鞋之王。
即使像奥康集团这样的知名企业,在“铜墙铁壁”的商标保护下,依然会遭遇“碰瓷”行为。所以说商标注册要趁早,只有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在遭遇“山寨”等侵权问题时,才能以此作为最有力的维权武器,让侵权者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