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是一家家纺销售电子商务类民营企业。2017年12月初,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因怀疑竞争对手远大公司攻击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与技术总监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雇佣黑客攻击远大公司网站(该网站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2017年12月12日,万某某雇佣黑客刘某攻击远大公司网站,刘某再雇佣朱某等人共同对远大公司网站进行DDoS攻击,导致网站租用的服务器被封堵,远大公司网站于当日17时15分至18时30分没有流量、不能正常运行。远大公司为应对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付费进行抗DDoS攻击服务。
2018年4月,检察机关应邀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案追诉标准,提出多条引导侦查建议:调取涉案DDoS攻击记录、流量数据、防御日志、云服务器工单等客观性证据,明确攻击方式、攻击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时段等事实;调取被害单位案发前用户情况,包括个人用户、商户注册时间、数量、交易情况等,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调取被害单位购买安防服务的合同、费用支付明细等,查明网络攻击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为保障涉罪企业的正常运营,检察机关建议对各犯罪嫌疑人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开展进一步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DDoS攻击类案件办理存在技术溯源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经济损失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攻克技术难题,检察机关广泛听取专家意见。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依托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发挥学术、技术委员会作用,与高校教授、网络技术人员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研讨,为案件处理提供理论支撑。
这些理论支撑最终为指控犯罪提供有力支持。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攻击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网站注册用户数量不能排除系案发后新增等辩护意见。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网站受流量攻击不能正常运行等发表意见。公诉人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服务器异常诊断报告等证据,被告人商议攻击的时间点、被告单位向黑客转账的时间点与网站实际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点、被害单位购买防护包、委托安防公司防护的时间点相互对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单位雇佣黑客攻击被害单位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1小时以上。
公诉人同时指出,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截至案发时的网站注册用户数据,在去除无效数据和重复数据后应认定为网站用户数;被害单位提供的网站鉴定文书以及案发前两年申报材料、新闻报道,也显示网站用户情况及增长情况,为准确认定网站用户数夯实了证据基础。
"本案当事双方都是南通市家纺销售电子商务民营企业,案件起因是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办案中,检察机关特别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网站用户数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电商平台赖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害公司相关会员信息电子数据,但装订成秘密卷,仅提供办案单位及律师审阅,庭审中不做公开质证,同时及时告知被害公司对相关证据采取的保密措施和知悉范围,消除被害单位担心数据外泄的顾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同行是冤家,但是也是潜在合作伙伴。"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检察机关多次实地走访两家单位,从家纺销售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释法说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最终腾飞公司自愿向远大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双方和解。
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腾飞公司、万某某、杨某某、朱某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1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腾飞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